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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胡德明;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2017)皖1203行初18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明,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鹏信用社,王堃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03行初18号原告胡德明,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委托代理人陈正伟,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0725534376J。法定代表人周奉田,局长。委托代理人方艳霞,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朱彦强,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阜太路泉龙宾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97425-0。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涛,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阜阳市颍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鹏信用社,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周鹏街上。第三人王堃铭,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明诉被告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鹏信用社、王堃铭房屋抵押登记一案中,原告胡德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德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德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德明负担。审 判 长  孙登俭审 判 员  张满军人民陪审员  邹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谢彬彬书 记 员  周 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