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祥龙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祥龙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645号罪犯陈祥龙,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研究生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祥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000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192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祥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王某、翁某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龙岩监狱民警温某、朱某出庭支持减刑建议;罪犯陈祥龙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祥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五月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达标分十七点八分,获得二O一五、二O一六年监狱表扬。考核分经折算为2770分,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祥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罪犯陈祥龙系职务犯罪罪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属于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对象,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陈祥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陈祥龙属于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但对其从严后仍可减完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祥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