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02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立交桥东北侧。法定代表人杨晓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朱建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洛环罚[2016]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如下申请事项:1、强制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本金2万元;2、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每日3%的加处罚款。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1日,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洛环罚[2016]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8月17日送达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的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洛环罚[2016]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内容具体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洛环罚[2016]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荣芬审判员 张 琼审判员 刘松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