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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电力光明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蔺国登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电力光明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蔺国登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3794号原告:武威电力光明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良永,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蔺国登,男,生于1955年2月8日,不识字,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京安,系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录所,系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武威电力光明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诉蔺国登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武威电力光明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撤诉,蔺国登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出反诉,武威电力光明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威电力光明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武威电力光明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生荣审判员  尹宏杰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芦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