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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余国平、李冬冬、叶冬莲、夏磊、李朝红、李明栋、程彩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余国平,李冬冬,叶冬莲,夏磊,李朝红,李明栋,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国平。被执行人李冬冬。被执行人叶冬莲。被执行人夏磊。被执行人李朝红。被执行人李明栋。被执行人程彩霞。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余国平、李冬冬、叶冬莲、夏磊、李朝红、李明栋、程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国平、李冬冬、叶冬莲、夏磊、李朝红、李明栋、程彩霞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国平、李冬冬、叶冬莲、夏磊、李朝红、李明栋、程彩霞已全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余国平、李冬冬、叶冬莲、夏磊、李朝红、李明栋、程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