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行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赵正军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赵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行终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大学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吴风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白江帆,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朋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巩义市,现住郑州市。上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与赵正军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2行初4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赵正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赵正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各减半收取,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赵正军各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学勇审判员 孙 燕审判员 程雪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