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连秀与李青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48号申请保全人杨连秀,女,1974年02月19日生,祥云县人。被保全人李青,男,1978年08月13日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连秀与被申请人李青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05月31日对被保全人李青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行的账号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阳光城支行的账号x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行的账号xxxx采取了冻结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李青所有的坐落于祥云县祥城镇银冠阳光城B区F3幢3单元106号的房产实施了查封保全措施。2017年06月01日对被保全人李青名下的云Ax**号宝马轿车一辆采取了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光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