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执恢3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30郑鑫与镇江毓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鑫,镇江毓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波,肖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恢3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郑鑫,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镇江毓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程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波,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肖庆玲,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申请执行人郑鑫与被执行人镇江毓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波、肖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江毓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波、肖庆玲未能履行调解书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郑鑫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郑鑫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协商和解,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郑鑫,其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宋跃成执行员 徐明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汤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