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延执字第0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晓颖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晓颖,张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延执字第02022号申请执行人董晓颖,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颜民,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董晓颖与被执行人张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商)初字第0322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该案于2015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立案后于2015年09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5)延民(商)初字第0322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要求被执行人依法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实际履行。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存款、房产等财产进行多次统查,除划拨被执行人名下3.4706万元存款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3.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上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知去向。4.本院于2017年06月0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沟通,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民(商)初字第032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闫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