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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勇、魏超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魏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魏超群,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生,住蒙城县。本院在执行李勇与魏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魏超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蒙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张 玲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