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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红玲与李鸿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林红玲,男性,汉族,1969年11月09日出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李鸿纪,男性,汉族,1969年06月20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017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鸿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鸿纪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8578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段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