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红玲与李鸿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林红玲,男性,汉族,1969年11月09日出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李鸿纪,男性,汉族,1969年06月20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017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鸿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鸿纪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8578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段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