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宪法与马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宪法,马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916号原告:郭宪法,男,1954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杞县。被告:马振,曾用名马震,男,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宪法与被告马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宪法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宪法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宪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郭宪法负担。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喜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