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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宪法与马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宪法,马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916号原告:郭宪法,男,1954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杞县。被告:马振,曾用名马震,男,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宪法与被告马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宪法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宪法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宪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郭宪法负担。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喜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