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6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祁某与申某、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申某,陈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6民初272号原告:祁某,住礼县。被告:申某,住礼县。被告:陈某,住礼县。被告:张某,住礼县。原告祁某诉被告申某、陈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祁某以被告张某暂时联系不上,等被告某回来后再次起诉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祁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剡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