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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6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祁某与申某、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申某,陈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6民初272号原告:祁某,住礼县。被告:申某,住礼县。被告:陈某,住礼县。被告:张某,住礼县。原告祁某诉被告申某、陈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祁某以被告张某暂时联系不上,等被告某回来后再次起诉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祁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剡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