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郭彦辰与陈运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彦辰,陈运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509号原告:郭彦辰,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内丘县人。被告:陈运江,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原告郭彦辰与被告陈运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郭彦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彦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郭彦辰负担。审判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