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关丽霞与天津市蓟县享水湾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丽霞,天津市蓟县享水湾酒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642号原告:关丽霞,住蓟州区。被告:天津市蓟县享水湾酒店,住所地蓟州区官庄镇贾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刘远峥,总经理。原告关丽霞与被告天津市蓟县享水湾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关丽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丽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关丽霞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金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