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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关丽霞与天津市蓟县享水湾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丽霞,天津市蓟县享水湾酒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642号原告:关丽霞,住蓟州区。被告:天津市蓟县享水湾酒店,住所地蓟州区官庄镇贾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刘远峥,总经理。原告关丽霞与被告天津市蓟县享水湾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关丽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丽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关丽霞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金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