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德优发空压机有限公司、邢台经济开发区鑫鸿五金机电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德优发空压机有限公司,邢台经济开发区鑫鸿五金机电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326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德优发空压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74711052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排*号。法定代表人:马幼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伟军,员工。被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鑫鸿五金机电经销处。住所地:河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邢东市场**楼**号。经营者:王淑红。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德优发空压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鑫鸿五金机电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鑫鸿五金机电经销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德优发空压机有限公司执行款12600元.经查,被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鑫鸿五金机电经销处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汤晓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