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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恢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玉柱、赵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柱,赵刚,庞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柱,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赵刚,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庞艳丽,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柱与被执行人赵刚、庞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500000.00元,已支付441400.36元,剩余款项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刚、庞艳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