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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0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冒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冒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035号之二原告王某,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冒某,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张某,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冒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原告申请,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2035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冒某、张某名下银行存款195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段腾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