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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行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耀祖因诉靖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耀祖,靖远县人民政府,靖远县北滩乡砖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行终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耀祖。委托代理人石凌君,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靖远县北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力江,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魏广林,甘肃润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正东。原审第三人靖远县北滩乡砖瓦厂。法定代表人拓万恩,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赵彩霞,白银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耀祖因诉靖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行初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耀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耀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冯耀祖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冯耀祖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冯耀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江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代理审判员  朵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