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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操六荣与何满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六荣,何满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民初832号原告:操六荣,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言,潜山县源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满应,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体育中心5号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50176940Q负责人:丁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柏星,安徽益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操六荣与被告何满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潜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操六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言、被告何满应、被告平安财保潜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柏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操六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何满应、平安财保潜山公司赔偿操六荣的医疗费26608.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853.20元、误工费16583.40元、残疾赔偿金583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1000元、车辆修理费720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122617.59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日7时许,何满应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与操六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操六荣受伤。操六荣的伤情经过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本起交通事故经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后认定:何满应负全部责任。本案肇事机动车辆在平安财保潜山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操六荣具状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何满应承认操六荣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皖H×××××号小型轿车在平安财保潜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0000元并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操六荣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何满应垫付了操六荣的医疗费9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操六荣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予以返还。平安财保潜山公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肇事机动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2、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了操六荣的医疗费10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3、操六荣的部分诉讼请求过高:对医疗费数额无异议,但应当扣除其中15%的非医保用药;根据保险公司在事故当天的核查,操六荣是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应按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交通费请法院酌定;车辆修理费应按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650元计算;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日7时55分,何满应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在潜山梅城镇境内沿京珠线由黄铺镇方向往潜山城方向行驶,途经西河大桥桥面时,因后面小车鸣笛超车,向右变更车道,碰撞同向行驶的操六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操六荣受伤、车某。操六荣受伤后当即被送往潜山中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去医疗费18785.41分,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伴拇指长伸肌腱断裂、左内踝骨折,并行右桡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和肌腱修复;2016年3月28日,操六荣到潜山中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术,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7823.40元。事故发生后,平安财保潜山公司、何满应分别垫付了操六荣的医疗费10000元和9000元;何满应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垫付款,操六荣同意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予以返还。操六荣与平安财保潜山公司就其车辆修理费数额当庭协商为650元。2015年4月14日,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满应负全部责任、操六荣无责任。何满应驾驶的皖H×××××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其本人,该车在平安财保潜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分别为122000元和500000元(投保了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7年2月22日,潜山源潭镇法律服务所委托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对操六荣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3月8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操六荣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桡骨远端骨折伴拇指长伸肌腱断裂,目前遗留有右上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2、误工期按伤后180日、护理期按伤后60日、营养期按伤后60日计算。操六荣支付了鉴定费1600元。操六荣的住所地为安徽省潜山梅城镇古塔村新塘组,其所在村民组的田地已于2011年之前被潜山经济开发区全部征收,属失地农民。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操六荣的身份证复印件,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满应的驾驶证及皖H×××××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复印件,潜山中医院的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病人费用结算清单,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潜山经济开发区古塔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潜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复印件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何满应驾驶机动车辆与操六荣驾驶的非机动车辆发生碰撞,致操六荣受伤,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何满应负全部责任、操六荣无责任的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操六荣有权就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操六荣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1、医疗费26608.99元。操六荣提交了在医疗机构的就诊材料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但其对两次住院医疗费数额的计算有误,实际应为26608.81元;平安财保潜山公司认为应在其中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的辩论意见,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操六荣的医疗费中包含有非医保用药,本院不予采纳。2、误工费16583.40元(180天×92.13元/天)。平安财保潜山公司对操六荣主张误工时间为180天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操六荣仅提交一份“潜山锦文大酒店”出具的书面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在该酒店务工,故本院对平安财保潜山公司辩称应按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标准(85.16元/天)计算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操六荣的误工费认定为15328.80元(180天×85.16元/天)。3、残疾赔偿金58312元(29156元/年×20年×10%)。操六荣属失地农民,其参照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以及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4、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平安财保潜山公司认为过高,本院结合操六荣的伤情、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当地的生活水平,对该项请求酌定为6500元。5、交通费1000元。本院考虑操六荣受伤后两次到医院住院治疗,有实际交通费发生,对其交通费酌定为500元。6、车辆修理费720元。操六荣与平安财保潜山公司当庭将该项数额协商一致为650元,本院予以认定。7、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853.20元,何满应、平安财保潜山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操六荣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17692.81元。因何满应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肇事机动车辆在平安财保潜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0000元并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操六荣的损失亦未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故应由平安财保潜山公司在肇事机动车辆投保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其先行垫付的10000元从中予以抵扣,尚应赔偿107692.81元。何满应要求操六荣返还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9000元,操六荣表示同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减少讼累,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操六荣的损失107692.81元(原告操六荣在该赔偿款中返还被告何满应的垫付款9000元);二、驳回原告操六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2976元,由原告操六荣负担76元,被告何满应负担17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负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杨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范围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序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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