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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桥西区广达建筑工具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桥西区广达建筑工具租赁站,张胜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合街20号。法定代表人:王呈肖,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桥西区广达建筑工具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石桥村华西构件厂院内。经营者:杨根菊,女,1960年7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原审被告:张胜,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上诉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合同,也未授权其他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合同,仅凭被申请人提交的一份《地泵租赁合同》认定双方之间具有租赁关系,并依据民诉法第23条确定管辖不当,本案应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地泵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可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该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应依据双方的约定确定管辖,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至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租赁关系,可待实体审理阶段通过举证、质证后再行认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