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8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百晓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百晓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8115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军,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蔡志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伟,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百晓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蔡志浩。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百晓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2起案件,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2017)沪0104民初8108-8129号共22起案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