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0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余某1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邓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邓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333号原告:余某1,女,汉族,2008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法定代理人:余某2,男,汉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吴友良,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9号。负责人:张世海。被告:邓培,男,汉族,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1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邓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1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1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余某1承担。审判员 吕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伍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