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樊增华与被告邢振振、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大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增华,邢振振,西安市阎良区大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4民初933号原告:樊增华,男。被告:邢振振,男。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大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备战,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四路**号院内。负责人:雷兴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韦名,男。原告樊增华与被告邢振振、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大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增华、被告邢振振、被告大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备战、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韦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增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双方在交警大队达成的赔偿协议,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樊增华修车费6800元、租车费2100元、拖车费400元,合计9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8日,原告樊增华驾驶陕A833**号小轿车沿凤凰街南行至延凤路十字时与被告邢振振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大地公司、投保于被告保险公司的陕A0T1**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邢振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樊增华无责任。相关赔偿事宜被告邢振振拒绝配合,无奈原告樊增华诉至法院。被告邢振振辩称,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不应撤销。被告大地公司辩称,没有意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修理费认可,施救费及车辆损失不承担,对于撤销赔偿协议没有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8日12时40分许,被告邢振振驾驶陕AOT1**号小型客车,沿延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凤路与凤凰路十字路口时,适遇原告樊增华驾驶陕A833**号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避让中两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1月19日,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邢振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樊增华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上载明:“两车的施救费凭票计、修理费凭保险公司估价单计全部由当事人邢振振承担,双方签字后生效,交警大队就此结案。”被告邢振振支付了事发当日的车辆施救费,但未赔偿车辆修理费。2017年5月2日,原告樊增华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协议并赔偿损失。陕AOT1**号小型客车登记在被告大地公司名下,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邢振振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樊增华车辆受损,由于被告邢振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依法应对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樊增华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1月19日,原告樊增华与被告邢振振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其之间的侵权之债也已转化为合同之债。现原告樊增华以被告邢振振没有履行并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被告邢振振支付了事发当日的车辆施救费,但未赔偿车辆修理费的行为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原告樊增华可依据该赔偿协议向被告邢振振主张权利。故对于原告范增华要求撤销赔偿协议并要求被告邢振振、被告大地公司、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6800元、租车费2100元、拖车费4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樊增华要求撤销赔偿协议并要求被告邢振振、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大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赔偿修车费6800元、租车费2100元、拖车费4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增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亓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