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马连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马连祥,闫树松,郝玉辉,王化方,郝显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5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被申请执行人:马连祥,男,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闫树松,男,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郝玉辉,男,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王化方,男,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郝显聪,男,汉族,住献县。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2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451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马连祥、闫树松、郝玉辉、王化方、郝显聪的银行存款1.4514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蔡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