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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文超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文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刑更1号罪犯杜文超,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迁西县。2017年3月29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于辽宁省朝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2013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3)迁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罪犯杜文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迁西县司法局于2017年5月6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杜文超的缓刑。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迁西县司法局在2017年3月13日发现罪犯杜文超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经过该局调查,于4月26日收到辽宁省凌源市公安局出具的【2017】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7】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017年3月11日杜文超在凌源市三十家子警务站因不听从指挥强行闯卡、尿样检测强果呈阳性,被辽宁省凌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一千五百元;3月29日凌源市公安局决定对杜文超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迁西县司法局认为,罪犯杜文超的行为已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文超因盗窃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11月7日因严重疾病被本院取保候审(羁押2个月22日)。2013年12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执行期间为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2017年3月29日,罪犯杜文超因吸毒被凌源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上述事实,罪犯杜文超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本院(2013)迁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凌源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调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杜文超在缓刑执行期间因吸毒被凌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属于在缓刑执行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迁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杜文超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杜文超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岭审 判 员  杨有保人民陪审员  赵海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闻冬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