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延友与庞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友,庞家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693号原告:孙延友,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被告:庞家豪,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孙延友与被告庞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孙延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延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延友负担。审 判 长 张娜娜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