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5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白山市恒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江源县湾沟枫叶岭煤矿、李永福、李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恒达商贸有限公司,江源县湾沟枫叶岭煤矿,李永福,李文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11号原告:白山市恒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道。法定代表人:吴宗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家,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源县湾沟枫叶岭煤矿,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负责人:李永福,该煤矿矿长。被告:李永福。被告:李文学。本院受理原告白山市恒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源县湾沟枫叶岭煤矿、李永福、李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白山市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在起诉后无法提供李永福、李文学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李永福、李文学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山市恒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孝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