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绰成木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绰成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190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绰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鱼珠国际木材市场844-5-6号铺。法定代表人:曾玉珍。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岳路小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智勇。原告广州市绰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9月10日起向原告广州市绰成木业有限公司分期支付货款共计67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862.21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纳诗图家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州市绰成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9255.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后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于同期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同期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9255.2元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8418.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19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启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