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山千乘纸品销售有限公司与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千乘纸品销售有限公司,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2民初1219号原告:黄山千乘纸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李少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周云福,职务不详。原告黄山千乘纸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乘纸品公司)与被告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松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乘纸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松大酒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千乘纸品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千乘纸品公司纸巾货款204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周云福经营云松大酒店期间,叫原告为其供应纸巾,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多次催讨余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云松大酒店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举证。对原告提举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被告的营业执照、李少鹏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工商行政、公安机关颁发,内容真实合法,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原告公章,且与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一致,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委托书加盖有委托单位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证明由被告出具,并加盖其内部机构公章,且证明内容与本院采信的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付款明细表由被告出具并加盖有公章,且与本院调取的原件一致,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送货单为原件,载明的购买单位是被告,且有明确的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收条、付款明细表,系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调取,原告对其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千乘纸品公司接收黄山市李氏纸品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自2014年9月开始向云松大酒店供应纸巾,但云松大酒店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17年4月5日,云松大酒店出具的供应商第一期付款明细载明,李氏纸业的货款金额为20422元,本次支付金额5089.38元,并备注本次支付款项暂由汉马旅游集团代为支付。2017年4月6日,安徽汉马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代云松大酒店实际支付了千乘纸品公司货款5089元,李少鹏出具了收条予以确认。2017年4月27日,云松大酒店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供货单位纸巾的收款人为李少鹏。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供应纸巾,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被告于2017年4月5日出具的付款明细载明,其尚欠原告货款20422元,扣除由安徽汉马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代付的货款5089元,余款15333元至今未支付,明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的部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千乘纸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5333元;二、驳回原告黄山千乘纸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被告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双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