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7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7076号原告:金华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811号七楼。法定代表人:楼林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勇越,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驰,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原告金华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玲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应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