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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华侨与宣城东方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赵建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613号原告:张华侨,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德,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洪涛,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宣城东方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望城岗。法定代表人:董海鹰,该学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亚平,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成,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胜,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原告张华侨诉被告宣城东方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被告赵建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2017年6月5日,原告张华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华侨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张华侨负担。审 判 长  李 龙人民陪审员  陶兵忠人民陪审员  沈光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