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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云利与张健身体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利,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高云利。被执行人张健。申请执行人高云利与被执行人张健身体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双桥民初字第3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云利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张建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云利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案件执行不能的事实,申请执行人高云利均予以认可,并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先行撤回对案件的执行,并同意本院对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云利发现被执行人张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