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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曾海星与蔡方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星,蔡方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775号原告:曾海星,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袁州区,被告:蔡方信,男,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袁州区,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海星诉被告蔡方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海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海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曾海星负担。审判员  张世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永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