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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330号原告:陈某某,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被告:刘某,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