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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费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志刚、方满仙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刚,方满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费79号被执行人胡志刚,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方满仙,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胡志刚、方满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杭建商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志刚、方满仙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21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