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毛林伟与周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林伟,周益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862号原告:毛林伟,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周益龙,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毛林伟与被告周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3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毛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益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期间,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12月20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老竹镇下桥村毛林伟借得人民币16300元。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益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毛林伟借款本金人民币163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0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