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365东台市南沈灶镇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周礼青、袁明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365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南沈灶镇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东台市南沈灶镇镇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薛云官,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周礼青,男,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袁明英,女,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周益珍,女,1961年1月5日,汉族,居民,住东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南沈灶镇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周礼青、袁明英、周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南沈灶镇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2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