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1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贺坚冬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坚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12执28号被执行人贺坚冬,男,199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衡阳市南岳区人,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湘041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没收湘AB13**力帆520小型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对扣押了被执行人贺坚冬所有的牌号为湘AB13**力帆520小型轿车一辆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贺坚冬所有的湘AB13**力帆520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