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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1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贺坚冬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坚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12执28号被执行人贺坚冬,男,199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衡阳市南岳区人,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湘041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没收湘AB13**力帆520小型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对扣押了被执行人贺坚冬所有的牌号为湘AB13**力帆520小型轿车一辆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贺坚冬所有的湘AB13**力帆520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