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3执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绍兴迅尔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泰莱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迅尔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泰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4535号申请执行人:绍兴迅尔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宝汇商务大厦*幢****室。法定代表人:刘飞,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山市泰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号美银国际大厦*幢1006卡。法定代表人:黎晓云。申请执行人绍兴迅尔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泰莱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6968.05元及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900元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金玉良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无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45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珉代理审判员 沈 尧代理审判员 汪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钱水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