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与侯长富、刘选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侯长富,李慧君,刘选良,曲素艳,李迎唐,曲淑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712号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负责人:于庆国,支行长。被告:侯长富,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李慧君,女,1982年2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刘选良,男,1972年8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曲素艳,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李迎唐,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曲淑敏,女,1962年7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柳河县。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与侯长富、李慧君、曲素艳、李迎唐、曲淑敏、刘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缓交、已减半),由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负担。审判员 慕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