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02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廖平与邱日凤、许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平,邱日凤,许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1943号原告廖平,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邱日凤,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许秀英,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廖平诉被告邱日凤、许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廖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平撤回对被告邱日凤、许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元,由原告廖平承担。审判员  许庆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 亮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