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王安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王安艮,李小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代表人:刘军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王艳红,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安艮,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明,枣阳市鹿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小越,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安艮、原审被告李小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已与王安艮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柳 莉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雅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