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韩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建川.丽水青城.玫瑰苑商业街******号。负责人:杨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韩兵,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4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韩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给付本金及利息50689.0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8元,执行费66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