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2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春与被告天津鑫茂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杜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345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对原告王国春与被告天津鑫茂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鑫茂汇富公司)、杜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津0104民初234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津0104民初2345号民事裁定书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补正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莉莉人民陪审员 张崇仁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