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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春与被告天津鑫茂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杜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345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对原告王国春与被告天津鑫茂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鑫茂汇富公司)、杜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津0104民初234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津0104民初2345号民事裁定书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补正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莉莉人民陪审员  张崇仁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