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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执行白丽娟与李光、尚权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丽娟,李光,尚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白丽娟,女,1950年4月25日出生,回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光,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尚权,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御河西路。本院在执行白丽娟与李光、尚权金钱给付一案中,经查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白丽娟借款本金496482元,利息37834元,案件受理费9092.5元,执行费7743元,共计551151.5元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