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执行白丽娟与李光、尚权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丽娟,李光,尚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白丽娟,女,1950年4月25日出生,回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光,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尚权,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御河西路。本院在执行白丽娟与李光、尚权金钱给付一案中,经查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白丽娟借款本金496482元,利息37834元,案件受理费9092.5元,执行费7743元,共计551151.5元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