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后堂、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后堂,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吴后堂,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绿葱坡镇二等岩村,组织机构代码:76413231-0。法定代表人:冯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后堂与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巴劳人仲字〔2015〕62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后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848元(16个月×2678元/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8204元(18个月×2678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984元(28个月×2678元/月)、停工留薪工资2678元(1个月×2678元/月)、诊断鉴定费650元、交通费958元、门诊治疗费1454.2元、返还押金200元,共计171976.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吴后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后堂同意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巴劳人仲字〔2015〕62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谭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