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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艳广与陈银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广,陈银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604号原告:王艳广,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银选,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原告王艳广诉被告陈银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艳广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艳广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六月五日书记员  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