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冀1121执恢字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06)冀1121执恢字3号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章义,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磊,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枣强县马坊村人。本院受理的执行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磊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全额扣划被执行人赵磊银行账户存款7576.5元,并已交付给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现通知如下: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06)枣民二督字第488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