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训清与杨跃科、肖孟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训清,杨跃科,肖孟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718号申请执行人:郭训清,被执行人:杨跃科,男被执行人:肖孟喜,女本院在执行郭训清与杨跃科、肖孟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跃科、肖孟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训清借款100000元及利息4435.67元、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173元及执行费1400元,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杨跃科、肖孟喜依然欠申请执行人郭训清上述款项。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跃科、肖孟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国 红执行员 钟 明 华执行员 罗 义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辉(代) 百度搜索“”